楚雄州纪委州监委关于六起党员和公职人员醉驾典型问题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2-03-31  阅读数:397  信息来源:楚雄州纪委州监委网站

为持续巩固拓展作风建设成果,深入推进我州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及其背后“四风”问题专项治理,切实严明纪律规矩,强化纪法意识,督促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遏制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发挥警示教育震慑作用,在全州持续营造“严”的氛围,现将六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楚雄市子午镇政府原四级调研员朱开亮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

2019年4月8日,朱开亮酒后驾驶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楚雄市子午镇司法所大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5.45mg/100ml。2019年10月21日,朱开亮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2月,朱开亮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二、双柏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原副局长李家富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问题

2019年2月20日,李家富酒后驾驶小汽车沿双柏县妥甸镇文昌路往鑫和大城方向行驶至鑫和大城A区路段时,与停放在路边的两辆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9.19mg/100ml。2019年8月21日,李家富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9年12月,李家富被开除公职。

     三、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副局长周晓庆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问题

2019年6月10日,周晓庆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大姚县金碧镇环城路北门坡坡脚路段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5.42mg/100ml。2019年12月30日,周晓庆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3月,周晓庆被开除公职。

     四、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原四级主任科员胡忠平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问题

2019年5月29日,胡忠平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永仁县城文汇路金辰商场门口肇事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6.06mg/100ml。2020年3月27日,胡忠平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20年6月,胡忠平被开除公职。

     五、元谋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原工作人员周志芳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问题

2020年8月24日,周志芳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京昆线k3169+150米路段处,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7.3mg/100ml。2020年11月9日,周志芳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21年1月,周志芳被开除党籍并解除聘用合同关系。

六、武定县卫生健康局医政管理股原股长赵建国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

2016年12月1日,赵建国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武定县元武路与静溪路交叉口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7.56mg/100ml。2019年10月11日,赵建国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1月8日,赵建国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上述典型案例,反映出少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纪法观念淡漠,不知敬畏、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最终受到党纪国法的严肃惩处。全州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充分认识酒驾醉驾害人害己的严重性和危险性,摒弃侥幸心理和特权思想,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组织、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时刻警醒自己,带头改作风、树新风,自觉远离“酒局”“饭局”,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切实增强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坚决杜绝酒驾醉驾违纪违法问题发生。

全州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要采取多种方式方法,强化警示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学习党纪法规,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法律意识;要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和“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警钟长鸣。全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要深挖细查酒驾醉驾背后利益交换、违规吃喝等“四风”问题,查清饮酒原因、参与人员、饮酒场所和费用来源,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不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强烈信号,让“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中共楚雄州纪委 楚雄州监委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