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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材料说明
发布日期:2014-05-30 来源:原创 浏览:496次 分享到:
●《就业推荐表》:是证明应届毕业生的书面材料,是学生尚未领到毕业证之前的应届毕业身份的有效证明材料,由学校相关部门共同出具。原件只有一份,建议同学们把复印件作为经常使用的物件,在确认心仪单位后,才正式使用原件(盖红章的)。
●《学籍证明》:《学籍证明》俗称《在读证明》,就是证明学生在学校就读的凭据,由学校教务部门出具。
●《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俗称“三方协议”,即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所签订的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式四份),是办理《就业报到证》的凭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就业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自主、自愿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其他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应该进行干涉、限制。虽然三方协议(即《云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是劳动合同,但它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缔结劳动合同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性凭证。作为劳动合同的基础,“就业协议书”与随后订立的正式劳动合同是密不可分的。
●《就业报到证》:《就业报到证》是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是毕业生到正式用人单位报到的凭据。签订正式用工协议(指签订了《云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纳入就业方案的学生离校时学校将发给《就业报到证》。
●《就业登记证》:《就业登记证》是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是毕业生回生源地人事主管部门报到的凭据,也是生源地安置毕业生的依据。纳入就业方案但并未签订正式用工协议的学生离校时学校将发《就业登记证》。学生按《就业登记证》上的地点在规定时限内到生源地报到(必须的),它是以后报考事业单位的凭据;登记后,一定要留副本或原件复印件。
 注:1.报到证、登记证,一位毕业生只能持其中一种,由其他部门印制或签发的报到证、登记证无效。毕业生对报到证、登记证要妥善保管,不论什么原因,凡自行涂改、撕毁的登记证一律作废。如果遗失,应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出具毕业证和身份证自行前往云南省教育厅一楼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补办。2.报到证、登记证都有办理时效。3.按照派遣工作程序,省外同学都以《就业报到证》形式派遣到相应省(市、区)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再往下派遣。希望外省同学都按报到证的指向和时限前往登记报到,因为这个手续是告诉当地政府你已完成学业,等待就业机会,为以后回所在地参加事业单位等考试备案,也为当地政府向你提供就业服务设定了目标。
●个人档案: 在我国,人事档案是个人身份的象征,随着个人的成长而逐渐形成,终其一生。档案在转递过程中常常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发生送达迟延甚至丢失的现象。对于青年学子,人事档案作为个人青少年时期的见证和记录,是真正的学习经历和成长历程的书面证明。档案里面各个时期的学籍卡、成绩单、各方面的评语、获奖证明、还有个人的党团材料,都是重要的原始材料,不可复制。成长中的光彩万千和不再岁月,都以档案形式永远记录。如果青年学子不关心自己的档案,将其看作“鸡肋”随处丢弃,将会给未来的发展带来巨大的麻烦。学生离校后要注意保存好自己的档案,不能私自拆开,待有固定的工作岗位后,原封提供给单位的人事部门。
●《户口迁移证》: 《户口迁移证》是公民的户口所在地变动时,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往新落户地址的凭证。由户口迁出地的公安机关(高校由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持证人到达迁入地后,须在有效期内将户口迁移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入户。户口迁移证是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的重要凭证,因此公民在户口迁出后要妥善保管好户口迁移证,不得遗失、涂改以及转借,若因不慎将户口迁移证遗失,应立即报告当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补办,否则,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接收。户口迁移证的工本费是五元人民币。只有入学时,将户口迁到学校的学生毕业时才会取到《户口迁移证》。